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23号
申请人:陈宏军,男,汉族,1978年2月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海龙镇革命街一委七组。
申请人:杜雪梅,女,汉族,1975年11月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城东委一组。
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了陈宏军、杜雪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陈宏军、杜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3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杜雪梅于2015年2月4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陈宏军欠款人民币2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陈宏军、杜雪梅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23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