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57号
申请人:张素芹,女,汉族,1956年4月26日生,住所地靖宇镇。
申请人:高利君,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长江委八组。
申请人:孙晶,女,汉族,1963年4月16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长江委八组。
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了张素芹、高利君、孙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张素芹、高利君、孙晶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2月9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高利君、孙晶于2014年12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张素芹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马仁芹、高利君、孙晶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6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