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立斌与被申请人侯相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40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20号

申请人:石立斌,男,汉族,1977年10月3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人:侯相海,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了石立斌、侯相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石立斌、侯相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8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侯相海在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石立斌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一切相关费用13000.00元。

2、申请人石立斌收到此款后,不再就此纠纷向被申请人侯相海主张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石立斌、侯相海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20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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