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20号
申请人:石立斌,男,汉族,1977年10月3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人:侯相海,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了石立斌、侯相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石立斌、侯相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8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侯相海在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石立斌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一切相关费用13000.00元。
2、申请人石立斌收到此款后,不再就此纠纷向被申请人侯相海主张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石立斌、侯相海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20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