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艳、崔伟光、徐华昌、徐威与被申请人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40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36号

申请人:张艳,女,汉族,1977年7月31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人:崔伟光,男,汉族,1978年11月17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人:徐华昌,男,汉族,1959年2月23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人:徐威,女,汉族,1982年4月4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以上三人委托代理人:张艳,女,汉族,1977年7月31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人: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延顺,系经理。

所在地:靖宇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高华,女,汉族,1971年12月8日生,住所地靖宇县三道湖镇。

申请人:王延顺,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委托代理人:高华,女,汉族,1971年12月8日生,住所地靖宇县三道湖镇。

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了张艳、崔伟光、徐华昌、徐威、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张艳、崔伟光、徐华昌、徐威与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0月30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申请人张艳与被申请人王延顺终止履行靖民调字(2014)008号调解书、申请人崔伟光与被申请人王延顺终止履行靖民调字(2014)009号调解书、申请人徐华昌与被申请人王延顺终止履行靖民调字(2014)010号调解书、申请人徐威与被申请人王延顺终止履行靖民调字(2014)011号调解书、

2、被申请人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之前将其所有的冷冻甜糯玉米500万棒抵顶申请人张艳、崔伟光、徐华昌、徐威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0元。

3、被申请人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张艳、崔伟光、徐华昌、徐威借款人民币本金3300000.00元。

4、被申请人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于2014年10月31日之前按月利率2.13%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张艳、崔伟光、徐华昌、徐威借款8,300,000.00元的利息(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计息),逾期利息按上述利息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张艳、崔伟光、徐华昌、徐威、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41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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