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健钧与被申请人赵鑫博、金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40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38号

申请人:徐健钧,男,汉族,1965年3月2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人:赵鑫博,男,汉族,1980年4月23日生,住所地靖宇县三道湖镇。

申请人:金辉,女,汉族,1983年11月20日生,住所地靖宇县三道湖镇。

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了徐健钧、赵鑫博、金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徐健钧、赵鑫博、金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10月31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赵鑫博、金辉已将位于三道湖镇太平村靖房权证87-07020000-0008-000100号面积为526平方米住宅、靖房权证87-07020000-0007-000100号面积为552.16平方米住宅出售给申请人徐健钧,被申请人赵鑫博、金辉于2014年12月31日将上述门市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徐健钧使用,申请人徐健钧于同一时间一次性给付被申请人100000.00元,上述两栋房屋的产权为申请人徐健钧单独所有;

2、被申请人赵鑫博、金辉协助申请人徐健钧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人徐健钧负责更名过户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徐健钧、赵鑫博、金辉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4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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