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82号
申请人:曹刚,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840110351X。
申请人:尹炳皓,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三委九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008253319。
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了曹刚、尹炳皓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曹刚、尹炳皓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18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靖宇镇西出口工程由县政府处理开工后,被申请人尹炳皓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曹刚借款人民币49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曹刚、尹炳皓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8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