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30号
申请人:刘建军,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保安委十八组。
委托代理人:徐华,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孙威威,男,汉族,1975年5月4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新村委三组。
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了刘建军、孙威威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建军、孙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3月4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孙威威于2015年3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刘建军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刘建军、孙威威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30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