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小刚与被申请人赵晓霞、赵晓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39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80号

申请人:赵晓刚,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联安委二组。

申请人:赵晓霞,女,汉族,1962年12月13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保安村。

申请人:赵晓锋,男,汉族,1965年5月8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联安委六组。

委托代理人:赵晓霞,女,汉族,1962年12月13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保安村。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了赵晓刚、赵晓霞、赵晓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赵晓刚、赵晓霞、赵晓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于2015年6月16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位于河南街3-7-3-3-4房权号为00013045号46.71平方米的房屋归申请人赵晓刚单独所有,协议签订之日起申请人赵晓刚对该栋梁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赵晓刚、赵晓霞、赵晓峰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80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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