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80号
申请人:赵晓刚,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联安委二组。
申请人:赵晓霞,女,汉族,1962年12月13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保安村。
申请人:赵晓锋,男,汉族,1965年5月8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联安委六组。
委托代理人:赵晓霞,女,汉族,1962年12月13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保安村。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了赵晓刚、赵晓霞、赵晓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赵晓刚、赵晓霞、赵晓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于2015年6月16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位于河南街3-7-3-3-4房权号为00013045号46.71平方米的房屋归申请人赵晓刚单独所有,协议签订之日起申请人赵晓刚对该栋梁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赵晓刚、赵晓霞、赵晓峰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80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