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守林诉被申请人于立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39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保字第6号

申请人:张守林,男,汉族,1971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

被申请人:于立君,男,其他不祥。

申请人张守林诉被申请人于立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张守林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中铁四局(原中铁九局)宇松工程三公司第一作业队划拨给于立君的工程款人民币68586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铁四局(原中铁九局)宇松工程三公司第一作业队停止支付给于立君工程款人民币6858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顾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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