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保字第6号
申请人:张守林,男,汉族,1971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
被申请人:于立君,男,其他不祥。
申请人张守林诉被申请人于立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张守林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中铁四局(原中铁九局)宇松工程三公司第一作业队划拨给于立君的工程款人民币68586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铁四局(原中铁九局)宇松工程三公司第一作业队停止支付给于立君工程款人民币6858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顾淑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