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保字第11号
申请人:蒋鑫,女,1967年6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被申请人:于良臣,男,1972年3月21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被申请人:陈国辉,男,1970年9月27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人蒋鑫与被申请人于良臣、陈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蒋鑫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国辉所有的吉F57258号小型轿车车籍,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国辉所有的吉F57258号小型轿车车籍,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顾淑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