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鑫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39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35号

申请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国防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宋军,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涛,男,汉族,1978年4月3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国防委六组。

申请人:赵鑫博,男,汉族,1980年4月23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三道湖镇太平村一组。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了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鑫博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鑫博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3月16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赵鑫博于2015年3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0元及利息315000.00元,共计人民币4315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鑫博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36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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