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35号
申请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国防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宋军,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涛,男,汉族,1978年4月3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国防委六组。
申请人:赵鑫博,男,汉族,1980年4月23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三道湖镇太平村一组。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了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鑫博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鑫博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3月16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赵鑫博于2015年3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0元及利息315000.00元,共计人民币4315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鑫博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36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