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34号
申请人:尹炳皓,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生,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建三委九组。
申请人: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西洋参公寓1号楼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田学双,男,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安俊,男,汉族,1974年6月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工农委六组。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了尹炳皓、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尹炳皓与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16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尹炳皓工程款18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鑫博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35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