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29号
申请人:荣建发,男,汉族,1964年1月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花园口镇巴里村三组。
申请人:吴立明,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花园口镇巴里村土砬岭屯。
申请人:杨兆海,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赤松乡二道河子村十组。
申请人:于立君,男,汉族,1965年6月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
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了荣建发、吴立明、杨兆海、于立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荣建发、吴立明、杨兆海、于立君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6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于立君于2015年2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荣建发、吴立明、杨兆海四不象租赁费18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荣建发、吴立明、杨兆海、于立君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29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