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7号
申请人:吴建国,男,汉族,1970年3月6日生,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城北街四委二组。
申请人: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头道85 街000200室。
法定代表人:代凤龙,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艳平,女,满族,1979年1月17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珠江委一组。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了吴建国、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吴建国、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7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建国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886961.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吴建国、吉林省铭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06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