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毛玉波与被申请人何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39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26号

申请人:毛玉波,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安委七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903280079。

申请人:何文胜,男,汉族,1983年5月3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8305300417。

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毛玉波、何文胜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毛玉波、何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6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何文胜于2015年2月1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毛玉波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毛玉波、何文胜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26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