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靖民保字第8号
申请人:迟颖贤,女, 1959年04月03日生,汉族,靖宇县公安局职工,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被申请人:王延顺,男,其他不详。
申请人迟颖贤与被申请人王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迟颖贤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延顺在靖宇县建设银行及靖宇县工商银行存款8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迟颖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延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账户为6217001210038433684中的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靖民保字第8-1号
申请人迟颖贤,女, 1959年04月03日生,汉族,靖宇县公安局职工,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被申请人王延顺,男,其他不详。
申请人迟颖贤与被申请人王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迟颖贤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延顺在靖宇县建设银行及靖宇县工商银行存款8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迟颖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延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账户为6222080807000667670中的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