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 15号
申请人:孙福军,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生,无职业,住所地临江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7111250277。
申请人:靖宇金泽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系经理。
所在地:靖宇县蒙江乡靖宇村。
申请人:王勇,男,汉族,1972年7月22日生,靖宇金泽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靖宇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207220013。
申请人:刘洋,女,汉族,1986年9月12日生,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蒙江乡,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8609120028。
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孙福军、靖宇金泽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王勇、刘洋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孙福军与靖宇金泽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王勇、刘洋股权转让纠纷,于2014年7月21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申请人孙福军与被申请人靖宇金泽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继续履行,与本调解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调解协议为准。
2、被申请人靖宇金泽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将坐落于蒙江乡新建屯蒙江乡字第00031484号房权证房屋(建筑面积272.95平方米)和国用(2012)第062210217号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使用面积3872平方米,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证剩余年限为准)转让给申请人孙福军,申请人孙福军在应付的转让金内代为清偿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在白山市农业银行的抵押贷款壹佰贰拾伍万元,清偿时限为2014年10月8日前。
3、被申请人靖宇金泽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将靖宇镇字第00036760号房权证房屋(建筑面积:1782.95平方米)转让给申请人孙福军,申请人孙福军接手后负责装修及后续更名过户费用。
4、被申请人靖宇金泽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王勇、刘洋协助申请人孙福军办理上述转让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更名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
5、在2014年1月7日签订《股份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前,被申请人靖宇金泽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外欠债务及经济纠纷由被申请人王勇、刘洋负责解决和偿还债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孙福军与靖宇金泽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王勇、刘洋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19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