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28号
申请人:于俊波,男,汉族,1951年3月4日生,无职业,住所地靖宇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5103040035。
申请人:桦甸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东林,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金龙,男,40岁,四方公司职员,现住靖宇县靖宇镇团结小区。
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了于俊波、桦甸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于俊波与桦甸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于2014年8月21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桦甸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将位于靖宇镇新华小区21号-22号楼之间西厢楼从北往南数2号门市(从南往北数5号门市)交付给申请人于俊波,此门市房屋抵顶原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门市房屋,面积误差互不找差价。
2、申请人于俊波放弃原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逾期安置补偿费及取暖费等全部费用;
3、被申请人桦甸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申请人于俊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申请人孙丽丽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于俊波与桦甸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34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