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监字第1号
原告谢继鹏诉被告宋善伟、马荣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5日作出(2013)靖民一初字第1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1年10月9日,白山大地保险公司与谢继鹏的母亲姜艳玲及马荣强在赔偿协议上的签字,并没有证据证明马荣强的签字是其本人或者是其委托人郝玉龙所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郑文斌
二0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