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风荣与被申请人高雪峰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27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6号

申请人:黄风荣,男,汉族,1973年2月1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赤松乡清泉村一组。

申请人:高雪峰,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赤松乡清泉村一组。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了黄风荣、高雪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黄风荣、高雪峰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1月8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高雪峰赔偿申请人黄风荣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伤残用具费共计人民币105,000.00元(已给付25,000.00元);

2、被申请人高雪峰分8年期赔偿申请人黄风荣以上赔偿金8万元(即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每年给付10000元);

3、如在赔偿期间,申请人黄风荣发生任何意外,该赔偿金由申请人女儿黄兰、黄媛继承;

4、申请人黄风荣达成协议后,不再就此纠纷向被申请人高雪峰主张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高雪峰、黄风荣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05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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