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 19号
申请人:武文有,男,汉族,1950年8月27日生,无职业,住所地靖宇镇长江委十一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5008270019。
申请人:武文胜,男,汉族,1942年12月24日生,农民,住所地靖宇镇永生村一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4212240031。
申请人:武文财,男,汉族,1955年3月23日生,农民,住所地靖宇镇永生村一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5503231535。
申请人:武恩羲,男,汉族,1957年10月12日生,农民,住所地靖宇镇永生村一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5710120512。
申请人:武文兴,男,汉族,1962年4月23日生,农民,住所地靖宇镇永生村一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304230059。
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武文有、武文胜、武文财、武恩羲、武文兴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武文有与武文胜、武文财、武恩羲、武文兴房屋产权纠纷,于2014年7月29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武文胜、武文财、武恩羲、武文兴放弃对武福德所有的位于靖宇镇东五道街房权证吉房靖字第196号房屋产权的继承权;
2、位于靖宇镇东五道街房权证吉房靖字第196号房屋归申请人武文有单独所有,自2014年7月29日期申请人武文有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武文有与武文胜、武文财、武恩羲、武文兴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23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