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37号
申请人: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刘瑞发,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茁,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人:张桂芹,女,汉族,1966年3月28日生,住所地梅河口市。
申请人:白山市津鑫线缆有限公司,所在地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欣,系经理。
申请人:梅河口市津鑫五金电料经销部,所在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桂芹,系经理。
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了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桂芹、白山市津鑫线缆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津鑫五金电料经销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桂芹、白山市津鑫线缆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津鑫五金电料经销部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10月31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张桂芹于2014年11月1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6,220,000.00元。
2、被申请人白山市津鑫线缆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津鑫五金电料经销部针对被申请人张桂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靖宇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桂芹、白山市津鑫线缆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津鑫五金电料经销部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4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