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 20号
申请人:鲁从君,女,汉族,1977年11月27日生,护士,住所地靖宇县赤松乡,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7711274029。
申请人:李明金,男,汉族,1973年4月27日生,职员,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304270039。
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鲁从君、李明金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鲁从君、李明金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于2014年7月29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李明金自愿将自己名下的位于靖宇大街(龙宇花园17号楼)靖宇镇字第00029864号(面积为76.47平方米)房屋,变更为李金明和鲁从君夫妻共同共有,待该房屋按揭贷款还清之日,被申请人李明金和申请人鲁从君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2、被申请人李明金自愿将自己名下的位于靖宇大街西段北侧龙宇花园小区17号住宅楼一楼的6号储藏间,变更为李金明和鲁从君夫妻共同共有。
3、申请人鲁从君与被申请人李明金均有义务对婚姻忠诚,如乙方先提出离婚,并取得离婚有效法律文书,则自动放弃上述房屋和储藏间所有权,归另一方单独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鲁从君与李明金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24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