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72号
申请人:乔志,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景山镇沙河子村马家店屯。
申请人:孙晓博,女,汉族,1985年5月27日生,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甸子镇小黑石沟村4组。
申请人:孙鹏飞,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道永恒委十五组。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了孙晓博、孙鹏飞、乔志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孙晓博、孙鹏飞、乔志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孙晓博、孙鹏飞于2015年6月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乔志飞借款人民币12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孙晓博、孙鹏飞、乔志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7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