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志与被申请人孙鹏飞、孙晓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2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72号

申请人:乔志,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景山镇沙河子村马家店屯。

申请人:孙晓博,女,汉族,1985年5月27日生,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甸子镇小黑石沟村4组。

申请人:孙鹏飞,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道永恒委十五组。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了孙晓博、孙鹏飞、乔志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孙晓博、孙鹏飞、乔志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孙晓博、孙鹏飞于2015年6月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乔志飞借款人民币12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孙晓博、孙鹏飞、乔志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7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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