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靖民保字第14号
申请人(诉讼代表):范艳华,女,汉族,1975年1月18日生,职员,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7501180024,电话:15204392006。
申请人(诉讼代表):邢振宇,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7501180016,电话:13943968385。
被申请人: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西洋参公寓1号楼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田学双,男,系经理。
申请人(诉讼代表)范艳华、邢振宇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诉讼代表)范艳华、邢振宇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坐落于靖宇镇温馨小区开发建筑温馨西区的总面积83390.85平方米楼房,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讼代表)范艳华、邢振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靖宇镇温馨小区开发建筑温馨西区的2#楼建筑面积2837.93㎡、4#楼建筑面积3586.54㎡、27#楼建筑面积4748.4㎡、28#楼建筑面积8952.05㎡、29#楼建筑面积7125.66㎡、11#楼建筑面积7058.47㎡、9#楼建筑面积6224.53㎡、15#楼建筑面积4609.78㎡、10#楼建筑面积6680.88㎡、23#楼建筑面积7860.45㎡、30#楼建筑面积4834.52㎡、31#楼建筑面积3358.62㎡、26#楼建筑面积4435㎡、2-1#楼建筑面积2153.48㎡、3#楼建筑面积4768.19㎡、16#楼建筑面积4156.35㎡,以上楼房总建筑面积合计83390.85㎡。
查封期间该楼房由被申请人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抵押或者设定他项权利。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张 静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