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1号
申请人:杨玉林,男,汉族,1959年7月21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安委四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5907210036。
申请人:张本东,男,汉族,1958年11月13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合委二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5811130015。
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了杨玉林、张本东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杨玉林、张本东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2月19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张本东将自有雪佛兰轿车一辆牌照吉F5A469以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申请人杨玉林抵顶欠款,以上车辆为申请人杨玉林单独所有;
被申请人张本东住房公积金每年7000元,4年的公积金总计28000元,在其退休后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杨玉林;
3、被申请人张本东于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10月止,每月15日前,用工资款2000元偿还申请人杨玉林剩余92000元欠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杨玉林、张本东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69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