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 13号
申请人:邢宝章,男,汉族,1968年2月1日生,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联安委六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802010016。
申请人:邢元章,男,汉族,1965年5月3日生,教师,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长江委十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505033331。
申请人:邢英杰,女,汉族,1960年1月16日生,退休职员,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永宁委二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001160022。
申请人:邢玉杰,女,汉族,1963年3月8日生,退休职工,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工农委二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303080028。
申请人:邢伟杰,女,汉族,1978年4月13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广州路1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804130040。
委托代理人:于凯,男,汉族,1955年9月13日生,退休职员,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河南委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5509130014。
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邢宝章、邢元章、邢英杰、邢玉杰、邢伟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邢宝章与邢元章、邢英杰、邢玉杰、邢伟杰继承纠纷,于2014年7月10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邢元章、邢英杰、邢玉杰、邢伟杰四人放弃对邢天文所有的位于靖宇县永宁街,放权证吉房执靖字第1923号房屋产权的继承权。
2、位于靖宇县永宁街,放权证吉房执靖字第1923号房屋由申请人邢宝章单独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徐威、张艳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18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淑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