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宝章与被申请人邢元章、邢英杰、邢玉杰、邢伟杰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2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 13号

申请人:邢宝章,男,汉族,1968年2月1日生,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联安委六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802010016。

申请人:邢元章,男,汉族,1965年5月3日生,教师,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长江委十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505033331。

申请人:邢英杰,女,汉族,1960年1月16日生,退休职员,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永宁委二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001160022。

申请人:邢玉杰,女,汉族,1963年3月8日生,退休职工,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工农委二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303080028。

申请人:邢伟杰,女,汉族,1978年4月13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广州路1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804130040。

委托代理人:于凯,男,汉族,1955年9月13日生,退休职员,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河南委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5509130014。

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邢宝章、邢元章、邢英杰、邢玉杰、邢伟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邢宝章与邢元章、邢英杰、邢玉杰、邢伟杰继承纠纷,于2014年7月10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邢元章、邢英杰、邢玉杰、邢伟杰四人放弃对邢天文所有的位于靖宇县永宁街,放权证吉房执靖字第1923号房屋产权的继承权。

2、位于靖宇县永宁街,放权证吉房执靖字第1923号房屋由申请人邢宝章单独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徐威、张艳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18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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