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香龙与被申请人杜丹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2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23号

申请人:王香龙,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生,无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903270014。

申请人:杜丹丹,女,汉族,1982年8月16日生,农民,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蒙江村,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8208160045。

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了王香龙、杜丹丹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香龙、杜丹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于2014年8月14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杜丹丹自愿将婚生子王浩宇(男,2009年5月25日出生)的抚养权变更给申请人王香龙,自2014年8月14日起王浩宇的抚养权归申请人王香龙。

2、被申请人杜丹丹享有对婚生子王浩宇的探望权,申请人王香龙无权干涉,申请人王香龙亦不得干涉被申请人杜丹丹与孩子王浩宇的其他往来。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王香龙与杜丹丹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29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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