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丽萍与被申请人丛长江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2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17号

(2014)靖民确字第 16号

申请人:任丽萍,女,汉族,1989年12月21日生,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景山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8912214529。

申请人:丛长江,男,汉族,1961年3月20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靖宇镇。

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任丽萍、丛长江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任丽萍、丛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7月21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丛长江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夏明云借款300000.00元,给付日期为2014年7月24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孙福军与丛长江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21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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