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建钧与被申请人董世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2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41号

申请人:徐建钧,男,汉族,1965年3月2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珠江区。

申请人:董世军,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兴隆街。

委托代理人:刘维彦,男,临江仲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了徐建钧、董世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徐建钧、董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1月19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董世军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徐建钧本金人民币13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徐建钧、董世军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46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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