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14号
申请人:杨学军,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生,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屏锦镇芋禾村7组1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1023409X,电话18626250157。
申请人:袁崇义,男,汉族,1968年8月8日生,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金带镇双桂村4组3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6808081319.
申请人:杨志斌,男,汉族,1976年9月24日生,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屏锦镇芋禾村7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609244079.
申请人:李良美,女,汊族,1976年1月7日生,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金带镇石燕村7组3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601073367.
申请人:李朝庆,男,汉族,1987年6月19日生,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龙街镇金星村海库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706192211.
申请人:李运余,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五汛镇双龙村九组08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901261451.
申请人:冯书碧,女,汉族,1969年12月23日生,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屏锦镇芋禾村7组1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691223408X。
申请人:袁德建,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生,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金带镇石燕村4组6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6212151312.
申请人:杨学洪,男,汉族,1967年9月23日生,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屏锦镇芋禾村7组1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6709234076.
申请人:黄俊,男,汉族,1989年9月8日生,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金带镇石燕村7组2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8909081271.。
申请人:罗全金,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生,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金带镇石燕村7组3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301241330。
申请人:袁先芬,女,汉族,1974年2月28日生,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金带镇石燕村7组2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40228134X。
申请人:万龙成,男,汉族,1976年5月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陈涛乡五层村五组8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605015058.
申请人:王成国,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生,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九堰村如意沟组5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4196410288393.
委托代理人:袁涛,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和谐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吕君喜,系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了杨学军等14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杨学军等14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1月21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前给付申请人杨学军等14人工资30000.00元;
2、被申请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9日前给付给申请人杨学军等14人工资款,共计人民币3877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杨学军等14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14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