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 18号
申请人:王铁军,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生,住所地靖宇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107180018。
申请人:肖桂芹,女,汉族,1934年2月25日生,住所地靖宇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3402250025。
申请人:王铁栋,男,汉族,1964年12月25日生,住所地靖宇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412250030。
法定代理人:肖桂芹,女,汉族,1934年2月25日生,住所地靖宇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3402250025。
申请人:王铁玉,男,汉族,1951年2月10日生,住所地靖宇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5102100032。
申请人:王铁红,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生,住所地靖宇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609210016。
委托代理人:于颖,女,汉族,1967年6月13日生,住所地靖宇县蒙江乡,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706130042。
申请人:王玉珍,女,汉族,1954年1月4日生,住所地靖宇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5401040025。
申请人:王玉兰,女,汉族,1954年1月4日生,住所地靖宇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5610140022。
申请人:王玉新,女,汉族,1958年12月8日生,住所地靖宇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5812080048。
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王铁军、肖桂芹、王铁栋、王铁玉、王铁红、王玉珍、王玉兰、王玉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铁军与肖桂芹、王铁栋、王铁玉、王铁红、王玉珍、王玉兰、王玉新房屋产权纠纷,于2014年7月23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肖桂芹、王铁栋由申请人王铁军抚养;
2、被申请人肖桂芹、王铁栋、王铁玉、王铁红、王玉珍、王玉兰、王玉新放弃对王凯所有的房屋产权的继承权(位于靖宇县六道街南房权证靖宇镇字第4140号面积为62平方米、位于靖宇县六道街南房权证为吉房权靖字第920038号面积为39.76平方米的两栋房屋,房屋产权为王凯和被申请人肖桂芹夫妻共有);
3、被申请人肖桂芹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位于靖宇县六道街南房权证靖宇镇字第4140号面积为62平方米、位于靖宇县六道街南房权证为吉房权靖字第920038号面积为39.76平方米的两栋房屋,房屋产权为王凯和被申请人肖桂芹夫妻共有)赠与给申请人王铁军单独所有;
4、位于靖宇县六道街南房权证靖宇镇字第4140号面积为62平方米、位于靖宇县六道街南房权证为吉房权靖字第920038号面积为39.76平方米的两栋房屋产权由申请人王铁军单独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王铁军、肖桂芹、王铁栋、王铁玉、王铁红、王玉珍、王玉兰、王玉新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2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