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旭与何爽与被申请人白赫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26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33号

申请人:周旭,男,汉族,1982年2月7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人:何爽,女,汉族,1990年5月13日生,住所地靖宇县蒙江乡。

申请人:白赫,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生,住所地靖宇县蒙江乡。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了周旭、何爽、白赫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周旭与何爽、白赫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10月27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何爽、白赫将位于靖宇大街南蒙江河堤生态小区3号楼1单元203号门市房出售给申请人周旭,被申请人何爽、白赫于2014年10月30日将上述门市交付给申请人周旭使用,该门市房的产权为申请人周旭单独所有;

2、被申请人何爽、白赫协助申请人周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人周旭负责更名过户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周旭与何爽、白赫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38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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