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宪林与被申请人高利君、孙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25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8号

申请人:杜宪林,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花园口镇巴里村二组。

申请人:高利君,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长江委八组。

申请人:孙晶,女,汉族,1963年4月16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长江委八组。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杜宪林、高利君、孙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杜宪林、高利君、孙晶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高利君、孙晶于2015年1月14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杜宪林借款共计人民币147453.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杜宪林、高利君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07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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