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46号
申请人:赵传榕,女,汉族,1978年6月21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合委五组。
申请人:张晓波,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花园口镇镇直委二组。
申请人:陶淑芳,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赤松乡赤柏村一组。
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赵传榕、张晓波、陶淑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赵传榕、张晓波、陶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张晓波、陶淑芳已将位于靖宇县靖宇镇八宝街000100室,房权证靖宇镇字第00033136号出售给申请人赵传榕,该房屋的产权为申请人赵传榕单独所有;
2、被申请人张晓波、陶淑芳于2015年12月31日前协助申请人赵传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赵传榕、张晓波、陶淑芳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46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