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39号
申请人:吴镜林,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人:董世军,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刘维彦,男,临江仲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了吴镜林、董世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吴镜林、董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1月11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董世军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吴镜林人民币2960157.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徐健钧、赵鑫博、金辉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44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