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保字第13号
申请人:辛德欣,男,1934年12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龙泉镇。
被申请人:靖宇县昌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径春,系经理。
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人辛德欣与被申请人靖宇县昌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辛德欣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靖宇县大厦营业所监视器在2014年10月23日摄录的视频资料给予诉前证据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调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靖宇县大厦营业所监视器在2014年10月23日摄录的视频资料,并予以保全。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顾淑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