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保字第4号
申请人:王洪胜,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龙泉镇。
被申请人:陈军,男,其他不详。
申请人王洪胜与被申请人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洪胜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申请人出卖给被申请人陈军的奇瑞凯迪钩机一台,并向本院提供了郭秀华所有的吉F59996号小型普通客车车籍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出卖给被申请人陈军的奇瑞凯迪钩机一台,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查封郭秀华所有的吉F57258号小型轿车车籍,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淑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