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 11号
申请人:申喜艳,女,汉族,1976年11月6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611064147。
申请人:耿宝新,男,满族,1957年12月7日生,住所地江源县三岔子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5712076519。
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申喜艳与耿宝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申喜艳与耿宝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7月1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耿宝新于2014年7月6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申喜艳借款人民币145000.00元。
履行方式、时限:履行方式为限期履行;履行时限为2014年7月6日前。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申喜艳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16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