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40号
申请人:代良运,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景山镇沙河子村一组。
申请人:许增德,男,汉族,1957年9月2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新兴委二组。
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了代良运、许增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代良运、许增德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3月25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许增德于2015年3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代良运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代良运、许增德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40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陈建利
审 判 员 张 静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