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龙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喜全、杨淑芳、黄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7:14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767号

原告:集安市龙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庆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淑珍,女,1960年3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原告职员。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高喜全,男,其他情况不祥。

被告:杨淑芳,女,其他情况不祥。

第三人:黄蓉,女其他情况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集安市龙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喜全、杨淑芳、黄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集安市龙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丛 培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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