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767号
原告:集安市龙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庆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淑珍,女,1960年3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原告职员。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高喜全,男,其他情况不祥。
被告:杨淑芳,女,其他情况不祥。
第三人:黄蓉,女其他情况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集安市龙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喜全、杨淑芳、黄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集安市龙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丛 培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雨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