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973号
原告: 刘X,女,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护士,住东辽县。
被告:王X军,男,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东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王X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