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1047号
原告:汪x梅,女,满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何x利,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梅诉被告何x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何x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x梅撤回对被告何x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