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X梅与被告何X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7:13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1047号

原告:汪x梅,女,满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何x利,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梅诉被告何x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何x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x梅撤回对被告何x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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