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24号
申请人:杜莲满,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生,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北环委八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212300034。
申请人:秦玉萍,女,汉族,1944年4月29日生,无职业,住所地靖宇镇七道街,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210110021。
申请人:杜莲春,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生,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北环委八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404180036。
委托代理人:袁丽梅,女,汉族,1964年4月7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北环委四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404076028。
申请人:杜连霞,女,汉族,1966年3月6日生,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联合委四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603060045。
申请人:杜莲秋,女,汉族,1968年9月5日生,司机,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长江委二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809050029。
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了杜莲满、秦玉萍、杜莲春、杜连霞、杜莲秋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杜莲满与秦玉萍、杜莲春、杜连霞、杜莲秋继承纠纷,于2014年8月14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秦玉萍、杜莲春、杜连霞、杜莲秋放弃杜德胜位于靖宇镇七道街北(102.35平方米)房屋的遗产继承权。
2、杜德胜位于靖宇镇七道街北(102.35平方米)房屋归申请人杜莲满单独所有,自2014年8月15起申请人杜莲满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杜莲满与秦玉萍、杜莲春、杜连霞、杜莲秋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30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