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2038号
原告蒋阳。
被告张守义。
被告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海岩。
被告吕海岩。
原告蒋阳与被告张守义、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吕海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阳起诉称:被告张守义于2014年4月11日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蒋阳借款150万元,期限为180天,并由被告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吕海岩共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到期后三个月。债务到期后,被告张守义无力偿还借款,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吕海岩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故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张守义在经营养殖场期间,用养殖场名义向社会公众借款。对此,东丰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16日对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张守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现该案已到刑事诉讼阶段,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释明,原告未申请对被告张守义撤回告诉,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阳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原告垫付),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苑莲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