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万华与被申请人李永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13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38号

申请人:程万华,女,汉族,1967年2月2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新村委四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70228452X。

申请人:李永丰,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生,个体户,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永安委八组,公民 身份证号码220622197202120013。

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了程万华、李永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程万华与李永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25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程万华于2015年3月25日增加给付被申请人李永丰20万元,被申请人李永丰于2015年6月23日将位于靖宇镇新华小区第5栋119号门市房(建筑面积为200.82平方米)交付给申请人程万华,该房屋所有权归申请人程万华单独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程万华与李永丰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38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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