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元山诉被告东辽县辽河源镇荣华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7:13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1077号

原告:贺元山,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张雪海,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辽县辽河源镇荣华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登财,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俊杰,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元山诉被告东辽县辽河源镇荣华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元山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元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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