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督字第3号
申请人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靖宇县靖宇大街76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太,系理事长。
被申请人荆喜逄,男,地址:靖宇县蒙江乡。
申请人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被申请人借款相应凭证,要求被申请人荆喜逄给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荆喜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支付令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薛天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顾淑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