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纯与被申请人于立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13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12号

申请人:张纯,男,汉族,1975年4月2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通沟街十四委三组。

申请人:于立君,男,汉族,1965年6月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了张纯、于立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张纯、于立君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21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于立君于2015年1月22日前给付给申请人张纯挖掘机租赁款,共计人民币14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张纯、于立君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1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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