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703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被告梨树县喇嘛甸兴宇加油站。
被告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琦。
被告马宝林。
被告陆淑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梨树县喇嘛甸兴宇加油站、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马宝林、陆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5日以贷款已经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4元,由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已付)。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徐东亮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苑莲月
